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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7-01-11 11:00:00  来源:安徽省经信委

转发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补充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运行〔2016〕279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对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本地区相关钢铁煤炭企业进行拉网式梳理核查,按照“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已退出产能复产”三类情况企业提供详细名单,对附表中的钢铁企业要逐一核实是否存在违规落后产能,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置方式、整改时间等处理意见,于2017年1月16日前一并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钢铁方面,报送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方面,报送安徽省能源局)。

各地要对核查情况和上报结果严格负责,凡未认真核查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经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属实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钢铁方面联系人:省(安徽,下同)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处肖超平,联系方式兼举报电话:0551-62871007(工作日)、62871122(休息日);

煤炭方面联系人:省能源局煤炭处朱睿,联系方式兼举报电话:0551-62627582。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管理局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1月6日

附件1、钢铁行业重点核查企业名单

说明:1.各地市钢铁行业核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附表企业。

2.对核查中发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要立即关停拆除,并保留设备拆除前、中、后的影像资料;拆除的落后设备必须拆解报废处理,出售给有相应废品收购资质的企业,并保留废品销售协议。

3.落后设备详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重点是生产建筑钢材的中频炉和工频炉,以及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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